“為您理財”,這是銀行推介其發(fā)行的理財產品時常用的廣告語。然而,名義上“為您理財”的背后,部分銀行管理費收入早已賺得盆滿缽滿。
銀行理財產品隱含的投資管理費究竟有多少?大多數精于計算的銀行都交出了“糊涂賬”,僅有少數銀行在單個產品兌付公告中披露了相關信息?!蹲C券日報》記者注意到,從近日西部地區(qū)某城商行披露的數據來看,即使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平均收益率已經大幅度下降,但是銀行的管理費收得卻不手軟——接近230萬元的投資收益,銀行拿走了95萬元。
理財收益率走低
超額管理費猶存
對于投資者來說,在重要時點和節(jié)假日購買理財產品收益率高的“小竅門”漸漸失效,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一直呈現穩(wěn)中有跌的態(tài)勢。而銀行業(yè)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發(fā)布的《中國銀行業(yè)理財市場報告》顯示,2016年上半年, 封閉式理財產品兌付客戶收益率呈現出下降的趨勢,兌付客戶年化收益率從年初的平均4.2%左右下降至平均3.7%左右。
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走低,部分銀行的投資管理費卻并未相應“瘦身”——某城商行一款9月12日剛剛到期的理財產品兌付公告顯示,接近230萬元的投資收益,銀行拿走了95萬元(含94.5萬元的管理費和0.5萬元的托管費),兌付客戶收益不足135萬元。據此測算,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費的比值約為1:0.7,也就是說,在產品的投資總收益中,銀行無需占用資金、更無需承擔風險,卻抽走了逾四成的收益。
《證券日報》記者向多位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詢問并了解到,雖然并不完全認同管理費的合理性,但是多數投資人能夠接受的管理費大致在理財產品收益率的10%-20%之間,也就是1:0.1至1:0.2之間。如上所述的“1:0.7”被多數受訪者認為是“難以想象的”。
更為嚴重的是,這并不是偶發(fā)的個案。該行另一款9月6日到期的理財產品的兌付公告顯示,客戶獲得的年化收益率為4.25%,獲得的投資收益約152萬元,而銀行收取的費用合計約98萬元,客戶實際收益與銀行收益的比值約為1:0.64。
從銀行披露出來的上述兩款理財產品的資產組合來看,其投向全部是債券,管理的難度和風險還是比較可控的。
此外,銀行一方面在理財產品說明書中強調,“參考年化收益率的測算依據是根據擬投資基礎資產存續(xù)期內收益減去相應管理成本所得”;另一方面,又表示“若產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未達到參考年化收益率,則產品發(fā)行人不收取產品管理費”。按照銀行的邏輯,管理費是否存在是不確定的,銀行卻能夠根據不能確定存在與否和數額區(qū)間的管理成本測算出給投資人的參考年化收益。
“事實上,預期的年化收益率通常是銀行在發(fā)行理財產品當時愿意承擔的資金成本,與后續(xù)收取的管理費在數額上并不是穩(wěn)定相關的,但是為了留存超過預期收益率的實際投資收益,銀行需要一個名正言順的說法”,某股份制銀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坦言,“因此銀行大多以上述減法的形式表述預期年化收益率?!?/p> 當然,也并非所有的銀行都能實現上述可謂史上最牛的管理費費率。《中國銀行業(yè)理財市場報告》顯示,2016年上半年,銀行理財市場累計兌付客戶收益4723.8億元,同時相關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實現理財業(yè)務收益950.3億元,客戶收益與銀行收益的比值約為1:0.2。 超額投資收益 究竟應該屬于誰 對于銀行收取投資管理費究竟是否“于法有據”,業(yè)界一直存在爭論,本報也曾對此進行報道。 從銀行的角度而言,“合同事先約定”無疑是其王牌的抗辯理由,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監(jiān)管部門對此也暫未表示異議。 “超預期收益變成銀行的投資管理費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其一是歸屬問題。由于它是通過投資者資金的投資行為產生的,所有權其實應該屬于投資者,商業(yè)銀行目前是通過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改變了所有權;其二是信息披露問題,即便商業(yè)銀行在合同中約定了歸屬權的轉移,也應該事先明確告知投資者超預期收益可能有多少,投資者可以根據以往同類產品的超預期收益情況判斷是否接受銀行變更所有權的約定”,資深法律界人士曾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其實,大多數銀行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率都高于預期,但銀行通常不會特意提醒客戶,只有在客戶主動詢問時才會進行回應”,一位國有大行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目前理財產品剛性兌付的背景下,銀行要求鎖定超額收益其實應該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剛性兌付的潛規(guī)則下,銀行實際承擔了大部分的投資風險,即便出現投資損失,銀行也要向投資者進行兌付。那么,銀行自然也有權要求鎖定投資者能夠獲得的最高收益上限。當然,收取的具體比例還有待商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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