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fā)〔2016〕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xù)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和維護公共安全的,要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蹤督導工作。
以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的審批事項已清理完畢。今后行政許可只能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設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設定依據(j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5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計15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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