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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一例

中國新聞網

2024-06-06 09:44:48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為進一步發(fā)揮司法裁判的規(guī)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fā)布近年來生效的5個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以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考試環(huán)境。

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1.案例一:陳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依法懲治監(jiān)考人員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犯罪

2.案例二:宋某文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教培機構人員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3.案例三:周某光等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在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4.案例四:劉某紅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駕校經營者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5.案例五:張某潔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偽造、變造身份證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試案——依法懲治公務員考試中的組織作弊、代替考試犯罪

案例一

陳某等人組織考試作弊、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案——依法懲治監(jiān)考人員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系湖北省監(jiān)利市某中學教師、2020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監(jiān)考人員。2020年初,陳某先后邀約被告人謝某、李某軍和熊某(另案處理)共謀組織2020年高考考試作弊,謝某聯(lián)系在讀大學生葉某、李某雨、劉某(均另案處理)為作弊傳遞消息、試題答案等。陳某負責統(tǒng)籌安排,聯(lián)系考生及家長、收取費用、承擔開支、提供試題等,經與多名考生家長聯(lián)系,共收取33.8萬元。2020年7月3日至4日,陳某、謝某安排葉某、李某雨、劉某提前入住考場附近酒店。同月5日,陳某購置執(zhí)法儀、迷你相機等作弊工具,經調試效果不佳遂放棄使用。同月6日,李某軍持陳某交給其的準考證、監(jiān)考證到復印店制作假準考證、假監(jiān)考證。當日,陳某、謝某、熊某、李某軍等人到監(jiān)利市某高中查看考試環(huán)境,后陳某等人與部分考生及家長商談作弊細節(jié)。陳某與吳某強(另案處理)協(xié)商,陳某承諾給吳某強的兒子提供高考試題答案,吳某強同意利用自身系考場廣播員之便,協(xié)助將作弊人員帶進考場。同月7日7時許,吳某強駕車將葉某、李某雨、劉某帶進考場。11時許,葉某假冒巡考工作人員被學校老師發(fā)現(xiàn)并移送公安機關。葉某被抓后,陳某等人立即實施第二套方案,由陳某負責拍攝試卷,謝某、李某雨、劉某在酒店答題,由謝某將答案傳遞給事前躲藏在考場內的熊某,并讓熊某給監(jiān)考老師送紅包。當日14時許,陳某在監(jiān)利市某中學以監(jiān)考員身份領取到2020年全國高考理科數學試卷后,在試卷啟用前用手機拍攝試題并通過微信發(fā)送給謝某等人,謝某等人在酒店房間答題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陳某、李某軍先后自動投案。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監(jiān)利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竊取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告人陳某、謝某、李某軍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陳某身為考試工作人員組織作弊,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應從重處罰。各被告人認罪認罰,陳某有自首情節(jié),李某軍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寬處罰。據此,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是國家最重要的人才選拔培養(yǎng)渠道之一,關系學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國家未來。在全國高考中組織作弊是對考試公平、社會誠信的嚴重挑戰(zhàn),應依法嚴懲。本案是一起考試工作人員利用監(jiān)考的工作便利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身為學校老師、監(jiān)考人員,組織在全國高考中作弊,情節(jié)嚴重,應當依法嚴懲。本案的審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通過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有力懲處考試作弊、維護教育公平、促進社會誠信的責任擔當,同時提醒廣大考生要憑自己的真才實學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場“大考”,提醒家長切莫誤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

案例二

宋某文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教培機構人員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文系重慶某教育信息咨詢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從事成人學歷提升教育培訓工作。2022年8月左右,宋某文與被告人賴某林、魏某等人共謀在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并約定收取每名考生數萬元作弊費用。其中,賴某林、魏某負責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某甲負責設計用于考試作弊的后臺軟件,改進信號發(fā)射器、接收器等;被告人王某乙負責接收考生資料,為作弊考生繳納當地社保、制作虛假居住證等,幫助非重慶籍考生在重慶報名。2022年12月,根據宋某文的安排,賴某林等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到達重慶市,將接收器、隱形耳機等作弊設備交給考生,并傳授使用方法。同月23日,賴某林與被告人韓某法在重慶市某中學、某師范學院考場外附近架設并調試無線發(fā)射設備。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洋以考生身份進入重慶市某中學考場,拍攝試題后發(fā)送給宋某文。被告人黃某銘安排“槍手”熊某攀、翟某宇(均另案處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據宋某文通過網絡發(fā)送的2023年研究生考試管理類數學試題做出答案,并發(fā)送給宋某文。宋某文與王某乙整理答案后,通過網絡和考場外架設的設備將答案發(fā)送給作弊考生。宋某文團伙在組織考試作弊期間,直接或通過中介人員收取作弊考生費用97萬余元。案發(fā)當天,公安機關查獲作弊工具350余臺,查獲作弊考生24人。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文等11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宋某文等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傳遞答案,組織多名考生跨省作弊,違法所得97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賴某林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洋、王某甲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于2024年4月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人數屢創(chuàng)新高。一些不法分子瞄準其中“商機”,披著考試培訓機構的“外衣”,以承諾“包過”為宣傳口號,利用部分考生急于“上岸”的心理,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謂“助考”服務。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文為謀取不法利益,組建犯罪團伙,從招攬考生、考試報名、選購調試作弊器材、尋找“槍手”答題等環(huán)節(jié)周密安排、分工明確,通過網絡廣告宣傳及部分教培機構人員作為中介在全國廣泛招攬考生,組織多名跨省考生利用無線電傳輸設備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違法所得近百萬元,嚴重損害了研究生考試的公平性,侵蝕了高等學歷教育的公信力,應依法嚴懲。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此類案件,堅決斬斷不法培訓機構及不法分子“助考”的黑灰產業(yè)鏈條,堅決捍衛(wèi)國家考試制度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警示極少數想要弄虛作假、不勞而獲的考生,為風清氣正、公平公正的考試環(huán)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案例三

周某光等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在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光作為2021年全國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以下簡稱二建考試)陜西省西安市某考點負責人,按照之前與被告人黨某江的預謀,在考前通過關閉保密室監(jiān)控、手機拍照的方式將二建考試試題盜出,以45萬元出售給黨某江。黨某江按照與培訓機構的被告人方某的約定,以100萬元出售給方某。方某從黨某江處獲得二建考試試題后,為牟利雇用被告人張某、田某橋等9人組織多名考生作弊。其中,有的負責作為“槍手”答題,有的負責錄入、編輯、打印考試試題、答案,有的組織考生到酒店記背答案,將試題、答案投遞到考生集中的酒店房間。被告人張某敏、謝某洋、呂某約定尋找渠道獲取二建考試答案后共享,各自發(fā)展考生出售答案牟利。張某敏與方某聯(lián)系購買試題及答案,并交付6萬元定金。后張某敏、謝某洋、呂某三人分別向20名考生出售、提供試題答案,部分考生又將試題、答案層層出售、提供給他人,甚至發(fā)送至有1700余名成員的QQ群。方某還將二建考試答案發(fā)送給黨某江,黨某江又以1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郭某陽,郭某陽隨后將答案提供給其他3人用于考試作弊。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判決,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試題罪判處被告人周某光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罪和其判決宣告以前犯的組織考試作弊罪尚未執(zhí)行的刑罰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黨某江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元;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組織考試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分別以組織考試作弊罪或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判處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至十萬元,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判決還對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或禁止令。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因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從輕改判,對其他被告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是為了確保相關從業(yè)人員具備執(zhí)業(yè)資質和能力,不僅關乎個人職業(yè)前途,對于保障行業(yè)規(guī)范、執(zhí)業(yè)安全也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建筑師、建造師等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成為“助考”犯罪的多發(fā)領域。在這類考試中作弊,不僅破壞考試權威、損害社會公平,還會給建筑工程施工埋下安全隱患。本案是人民法院全鏈條打擊跨省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考點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出賣考試試題,導致試題和答案被相關團伙或者個人層層轉賣、傳播,形成了完整的組織考試作弊黑色產業(yè)鏈。一些考生為了降低自己購買試題及答案的“成本”,使試題、答案呈幾何級擴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試題和答案的流轉路徑厘清犯罪事實,對涉案人員分別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試題、答案罪、非法提供試題、答案罪等定罪量刑,全鏈條從嚴懲治,堅決維護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

案例四

劉某紅等人組織考試作弊案——依法懲治駕校經營者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組織作弊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劉某紅個人經營的某駕校成為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考點。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為增加收入,劉某紅組織被告人劉某文、肇某敏、高某、曹某輝、張某寧、富某彬等23人采取修改考試系統(tǒng)后臺數據以降低考試難度、指使駕校教練員替考、違規(guī)給考生佩戴耳機在考試中遠程提示、在考試電腦上安裝作弊軟件、幫助考生遠程答題等方式,組織考生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作弊。經審計,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該駕校非法收入金額共計1466.72萬元。

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劉某紅為使其駕??紙龊贤樌男泻涂紙鰧W員考試作弊不被監(jiān)管或被發(fā)現(xiàn)后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某、王某、李某(均另案處理)分別行賄47萬元、53萬元、90萬元。

(二)裁判結果

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紅等24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行賄罪。劉某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紅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對其行賄罪可以從輕處罰。劉某紅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以行賄罪、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紅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根據其余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自首、認罪認罰等不同情節(ji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五萬元,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機動車駕駛事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駕駛必須經考試取得駕駛人資格有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近年來,一些駕校及駕考教練為了招攬學員、謀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謂“VIP會員”“包過班”等“特殊服務”,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組織作弊,呈現(xiàn)團伙化、產業(yè)化特點,有的還拉攏腐蝕公安交管部門公職人員。本案為駕校集體作弊案,以駕校校長為首,駕校教練參與其中,有的負責購買作弊器材、開發(fā)作弊軟件,有的負責向考生介紹作弊流程和方法,有的負責向考官和技術人員支付“好處費”,有的負責宣傳作弊方法招攬學員,有的負責科目一、科目四理論考試作弊,有的負責科目二、科目三作弊中的技術支持,涉及人員多、時間跨度長、影響范圍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本案對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嚴厲懲處的同時,深挖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領域的腐敗問題,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對受賄的人員亦依法定罪量刑,切實維護當地風清氣正的駕考環(huán)境。本案提醒廣大駕校機構及教練應當嚴格守法,堅守職業(yè)操守,為社會培養(yǎng)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廣大學員要認真參加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掌握過硬駕駛技術,避免成為“馬路殺手”。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要求,又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體現(xiàn)。

案例五

張某潔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偽造、變造身份證案,王某等人代替考試案——依法懲治公務員考試中的組織作弊、代替考試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共謀組織考試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蔣某、董某圓等數十名高學歷人員為“槍手”組建替考“人才庫”。通過被告人張某等人介紹,或在互聯(lián)網投放廣告、設置關鍵詞等推廣引流,或通過QQ群、微信群等招攬參加國家考試的被告人馮某偉、王某等數十名考生,提供線上報名指導、制作虛假證件、線下替考等“一條龍”替考服務。張某潔等人根據考生性別、面容特征和報考考試種類,從“人才庫”中選擇面容相似、專業(yè)對口的“槍手”替考,再安排技術人員通過計算機合成兼具考生和“槍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線上報考和提供給被告人黃某水制作虛假身份證件,后由“槍手”持假準考證和身份證混入全國十余省市的考場,利用考試組織部門身份驗核漏洞,代替考生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等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89次。張某潔等人還通過上述方式在事業(yè)單位考試等其他考試中多次組織作弊。張某潔等人累計收取替考費用逾千萬元。

百余名考生通過作弊手段成功入職黨委、政府、公安、農村基層組織等部門(部分另案處理)。如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童某、褚某危(化名)通過網絡聯(lián)系張某潔替考團伙,要求代其參加公務員考試。張某潔替考團伙組織陸某強等人分別代替王某、童某、褚某危參加某省公務員錄用考試筆試,后幫助王某以筆試第一名入圍面試,經面試后王某被錄用為公務員,王某向張某潔支付10余萬元;童某未入圍面試;幫助褚某危以筆試第一名入圍面試,經面試后褚某危被錄用為公務員,褚某危向張某潔支付14萬元。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等16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馮某偉等18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黃某水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據此,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判決,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主犯李某、張某潔、陸某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七十萬元不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對董某圓等13名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以代替考試罪對馮某偉等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至二個月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以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水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各被告人追繳相應違法所得。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部分找“槍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處理。如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分別具有的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以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拘役五個月至三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不法分子瞄準考試報名和考場上身份核驗漏洞,糾集部分學歷高、應試能力強的人員組建替考“人才庫”,利用互聯(lián)網在全國范圍內大肆招攬參加各類人才選拔錄用考試有作弊需求的考生,組織“槍手”利用信息手段合成的照片、準考證等代替他人考試,呈現(xiàn)出涉及面廣、隱蔽性強、成功率高等顯著特征。根據刑法規(guī)定,組織替考者、幫人替考的“槍手”、找“槍手”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考生,都構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潔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專門組織替考團伙,陸某強等人成為替考“槍手”,馮某偉、王某等人找“槍手”代替自己參加公務員考試,依法均應受到懲處。人民法院通過對組織考試作弊鏈條的組織者、介紹人、替考“槍手”、找人替考的考生、制作假證者實施全鏈條閉合式打擊。對通過作弊進入公職單位的王某等人通報所在單位嚴肅處理,相關人員被開除公職,切實維護國家選人用人的合法性、公正性、嚴肅性。同時,人民法院還向當地的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發(fā)送司法建議書,建議進一步提高考務人員的辨別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大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提升考場管理水平和人臉識別技術,減少替考可能性。本案也提醒廣大考生要充分認識到誠信應試是公民必須要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法律要求,應通過個人努力實現(xiàn)人生夢想,作弊行為害人害己,切勿心存僥幸、投機取巧,留下人生污點得不償失,考試失敗可以重來,但誤入歧途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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