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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襄陽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透露,7月1日起,湖北省將與湖南、天津、重慶、浙江、安徽等五省市互相開通跨省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3項業(yè)務,并同步開通其他省市居民身份證異地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兩項業(yè)務。
據(jù)介紹,今年7月1日起,湖北省將全面實現(xiàn)跨市(州)、跨縣(市、區(q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申請人可直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居民身份證,實現(xiàn)“異地受理、原籍審核簽發(fā)、異地制作發(fā)放”。
我市公安機關緊跟新政,在各縣(市、區(qū))政務(行政)服務中心、公安局(分局)戶政辦理大廳或城關等地派出所,設立了15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具體負責跨省和省內(nèi)跨市州、跨縣(市、區(qū))居民身份證的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不過,未確定為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的公安派出所,目前只負責居民身份證異地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
據(jù)介紹,到2017年7月1日,襄陽將全面實現(xiàn)全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
這些提示別忘記
◆誰能申辦
從今年7月1日起,戶籍在湖南、天津、重慶、浙江、安徽且長期居住在襄陽的人員,可在我市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同理,戶籍在湖北且長期居住在湖南、天津、重慶、浙江、安徽的人員,也可在以上地區(qū)的異地受理點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
異地辦證人員的身份證地址和居民戶口簿首頁戶籍地址必須一致,方可辦理;兩地地址不一致的,全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系統(tǒng)無法受理,不能進行異地補領、換領。
此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范圍,僅限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和丟失補領;申領臨時身份證的,仍需到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
據(jù)介紹,來襄游客可辦臨時身份證明,但不能異地申領身份證。
目前,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對象主要是長期在外就業(yè)、就學、居住的人員。對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又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qū)派出所會通過查詢?nèi)珖丝谛畔⑾到y(tǒng)核準身份后,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于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但不能進行異地申領身份證。
◆辦證周期
異地辦證周期與本地申領周期一致,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相關費用
除收取證件工本費外,不收取其他費用。證件丟失補領、損壞換領的,每證收取工本費40元,到期換領的,每證收取工本費20元。
◆可異地掛失、招領
襄陽居民和來襄陽的湖南、天津、重慶、浙江、安徽籍人員,可在現(xiàn)居住地的異地受理點和其他派出所,辦理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丟失招領。辦理時,本人需攜帶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如丟失證件被群眾撿到,交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按規(guī)定聯(lián)系證件所有人并發(fā)還證件;證件所有人尚未補領新證的,申報公安機關注銷證件掛失信息,原證可繼續(xù)使用;證件所有人已補領新證的,原證件交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銷毀。
◆三類情形不能辦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和因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等主項變更換領居民身份證的,需回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相貌特征發(fā)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異地暫不予受理;有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行為的,有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行為的,以及有不良信用記錄的,異地不予受理。
◆這些地點可以辦
襄城區(qū)檀溪派出所:0710-3564464;樊城區(qū)清河口派出所:0710-3407110;高新區(qū)團山派出所:0710-3721870;東津新區(qū)東津派出所:0710-2943452;魚梁洲水上派出所:0710-3431253;襄州區(qū)張灣水陸派出所:0710-2810110;襄州區(qū)肖灣派出所:0710-2877110;南漳縣公安局戶政大廳:0710-5231473;谷城縣公安局辦證大廳:0710-7404537;保康縣城關派出所:0710-5830607;??悼h歇馬派出所:0710-5026973;老河口市行政服務中心:0710-8405070;棗陽市北城派出所:0710-6238566;棗陽市南城派出所:18907272308;宜城市鄢城派出所:0710-4214016。
◆這個流程要看看
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異地換領、補領身份證的流程分為三步——
第一步:辦理換領、補領身份證的人員應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申請換領的,交驗原有效期滿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證件);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后,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進行審核簽發(fā);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制證信息后,在法定時限內(nèi)完成制作與核驗發(fā)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zhí)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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