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新浪金融曝光臺收到吳先生對于建設銀行(5.520, -0.12, -2.13%)的投訴。2010年,其在中國建設銀行廣東市三碼頭支行服務窗口購買的理財產品,2015年底“理財產品”到期時才發(fā)現是一份保險,致使其10萬元本金,如今只能取出6萬多。
理財產品緣何變保險?
2010年10月29日,吳先生在窗口辦理業(yè)務時,銀行員工向其推薦一款理財產品,稱這款理財產品,每年需要存2萬,5年后本息可隨意支取,5年內支取則需一定的手續(xù)費用,并且這份理財產品附送一份保險產品,保險期可至80歲。
2015年年底,吳先生去銀行支取本息才被告知,他購買的是陽光人壽保險的一份分紅險。若現在辦理退保,5年內一共繳存的10萬元僅可拿回6萬多元。
吳先生在新浪金融曝光臺投訴之后,陽光人壽相關負責人聯(lián)系到吳先生,稱因為在猶豫期沒有退保,現在只能按照合同進行處理。但吳先生認為,因為銀行員工強調保險是贈送,被誤導之后才同意簽字的,對于現在只能按退保處理,10萬本金存了5年之后只有6萬多,表示不滿意,希望能拿回10萬元本金以及銀行定期存款利息。
據了解,這份保險名稱為“陽光人壽財富年年兩全險(分紅型)”,2009年9月向中國保監(jiān)會備案,現已停售。其保險期間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 80周歲后的首個保單周年日止,為分紅保險合同,可通過累積生息、抵交保險費、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三種方式獲得紅利。
吳先生認為,他本意是購買理財產品,而并非購買保險產品,因為銀行員工稱保險是贈送,才在投保單上簽名,且當日并未看到保險合同,只是填寫了一份簡易投保單,實在不明白說好的理財怎么變成了保單。
據了解,銀保合作賣保險,是保險公司一條重要的保費收入渠道,由于業(yè)績壓力和高傭金的誘惑,銷售人員大多以低風險高利息,甚至買理財贈保險等帶有誤導性的說法吸引客戶投保。因保險合同條款繁多,復雜難懂,一般不會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對于分紅收益之類的情況并不十分清楚,從而造成糾紛。
《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侗kU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承擔說明義務。
而吳先生稱其是在“贈送”的簡易投保單上簽字,因此并未看到保險合同內容。具體的保險合同,建行員工稱要在簽字10天后于銀行網點取。拿到保險合同后,因是“贈送品“便未在乎合同內容,只是核對了姓名與身份證號。在陽光保險回訪時,其工作人員也并未解釋相關內容,只是詢問是否清楚保險相關條款,吳先生稱因是贈送,便不在意,回答了是。
“贈送”賣保險或致合同無效
吳先生稱,銀行員工以“贈送”名義使其簽字,根本不了解保險合同內容,也并未同意購買保險產品。合同上所寫的保險第一代理人,他也并不清楚究竟是誰,并且多次致電合同上所留電話,無人接聽。
此前也有類似案例,有律師指出:“銀行屬于代賣保險,銀行只強調收益不提及風險的行為本身涉嫌欺詐,但因銀行屬于中間機構,最終承擔責任的還應是保險公司。儲戶要想要回錢,可以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并要回本金。”
而根據法律相關規(guī)定,合同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造成保險合同無效。
新浪財經致電陽光人壽保險,客服稱對吳先生之事確實還有印象,但具體事宜不方便透露,會聯(lián)系相關人員處理,截至發(fā)稿,尚未得到回復。
新浪財經致電建設銀行,將吳先生之事反映之后,客服稱會先進行備案登記,了解相關信息之后,會有相關人員回復。后新浪財經接到建行回復,稱因是5年前所辦理的業(yè)務,需要查找檔案,正在加緊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