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記者 王茜)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京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認為,此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劉合華認為,司法解釋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唧w而言,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chǎn)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chǎn)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
“司法解釋的這一規(guī)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夷艹浞职l(fā)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劉合華說。
近年來,“浙江張氏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紀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圖案”……這些刑事賠償案件雖然整體數(shù)量不多,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這也讓司法機關在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將處理好冤錯案件的依法賠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用劉合華的話來說,刑事賠償事關受公權力機關侵害的權利獲得有效救濟,事關國家機關違法行權的及時糾正,事關人民群眾對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為此司法解釋還明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明確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審查范圍;厘清違法刑事拘留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無罪羈押賠償進行合理解釋;嚴格規(guī)范免責條款適用;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合理確定賠償標準。
據(jù)悉,此司法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運維監(jiān)督:13307199555
技術支持:湖北報網(wǎng)新聞傳媒有限公司
今日湖北網(wǎng)版權所有 鄂ICP備2020021375號-2 網(wǎng)絡傳播視聽節(jié)目許可證(0107190) 備案號:42010602003527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