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其中的第八條提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現(xiàn)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明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相較而言,《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結婚登記環(huán)節(jié)刪去了提供戶口簿的要求。
此前在2023年7月,有網(wǎng)民留言稱,現(xiàn)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guī)定進行修訂。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后答復稱,婚姻自由主要指不違背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提供戶口簿是為了明確婚姻登記的管轄權,防止重婚等問題的出現(xiàn),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與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另有網(wǎng)民2023年6月在民政部網(wǎng)站留言稱,現(xiàn)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身份證與戶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fā),具有同等效力。為什么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戶口簿?很多年輕人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戶口簿,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guī)定進行修訂。
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答復稱,網(wǎng)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
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也在離婚環(huán)節(jié)作出調整。其第十五條提出,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
現(xiàn)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則載明,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