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楚網黃石新聞網(東楚晚報 首席教育記者 孫成香)2016年高考臨近,市教育考試院5日發(fā)布消息提醒考生,考前一定要看一看作弊的后果,《刑法》(修正案九)有關組織考試作弊罪條款將首次適用于高考。廣大考生一定要誠信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切勿輕信各種團伙和個人“助考”的蠱惑以致上當受騙,蒙受損失,抱憾終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考生違反以上任意一條,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查處高考中各類違規(guī)行為,對于考試不誠信、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33號)有關規(guī)定,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視情節(jié)嚴重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并將其違規(guī)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要堅決取消學籍。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