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9年,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趙云在司法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影響司法公正,收受賄賂共計107.92萬元。另查明,趙云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違紀所得70.61萬元。
2020年12月7日,當陽市紀委監(jiān)委給予趙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所得107.92萬元隨案移送檢察機關,違紀所得70.61萬元予以收繳。
02
說紀
2019年11月22日,當陽市公安局將在某刑事案件查辦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舉報的一條問題線索移交至當陽市紀委監(jiān)委。舉報人反映:當陽市人民法院副院長趙云在審判涉惡案件過程中收受賄賂,妄圖使被告人獲得輕判。
2020年4月24日,趙云接受紀律審查,5月19日接受監(jiān)察調查,6月12日被留置。隨著審查調查的深入,趙云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為涉惡案被告人朱某減輕刑事處罰等違紀違法問題逐漸浮出水面。
2018年5月,私營企業(yè)主朱某獲批承包當陽市官道河水庫從事養(yǎng)魚經(jīng)營活動,為禁止周邊村民及社會人員在水庫內釣魚,朱某招募一批社會閑散人員進行武裝巡庫。為了提升威懾力,朱某等人在巡庫時牽大型犬,并攜帶砍刀等兇器,發(fā)現(xiàn)釣魚或者捕魚的人就沒收或者砸毀魚竿、漁網(wǎng)、漁船,并強行將人帶走索要錢財,如遇反抗就直接使用暴力,實施了多起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2018年11月,當陽市公安局對朱某立案偵查并將其刑事拘留。
朱某被拘留的消息很快傳到了其朋友張某耳朵里,為幫助朱某減輕刑罰,張某將目光投向時任當陽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趙云。
張某多次安排酒席宴請趙云,又送給其1萬元現(xiàn)金和價值5100元的煙酒。收錢納禮后,趙云利用職權便利和職務影響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多方運作,四處說情打招呼,企圖在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為朱某減輕刑事處罰創(chuàng)造條件。
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后,趙云認為進入到了自己的管轄領域,更加肆無忌憚。趙云收受了張某托人送來的5萬元現(xiàn)金,利用職權打聽案情、泄露案情,并向相關審判人員打招呼,企圖在法院審理審判階段“做手腳”讓朱某獲得輕判。
直到2020年3月,湖北省委巡視組發(fā)現(xiàn)了相關問題,該案才被退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朱某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8年。
除了在涉惡案件中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外,自 2013年起,趙云還多次收受相關案件代理律師的財物,長期妨礙司法公正。
2013年至2018年,湖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為使代理案件得到關照,以高息借款和春節(jié)拜年的方式,向趙云行賄21.49萬元。
2013年至2019年,湖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某為與趙云維系良好關系,感謝趙云對其代理相關案件給予的關照,以高息借款、送錢、送表等方式向趙云行賄27.93萬元。
……
趙云身為政法戰(zhàn)線黨員領導干部,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干預過問司法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儼然成為了妨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2020年12月7日,趙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趙云長期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罪。
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要求,加大對政法系統(tǒng)腐敗懲治力度,嚴懲濫用職權、徇私枉法行為。執(zhí)法司法領域黨員干部身處關鍵崗位,手握司法權力,本應守護司法公平、維護司法公正。趙云身為法院副院長,卻為滿足一己私欲喪失紀法底線和原則立場,墜入司法腐敗深淵。執(zhí)法司法領域黨員領導干部要以案為鑒,如果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吳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