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任命陶勁東為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定任免名單
(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免去趙國平的十堰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職務;
任命師利龍為十堰市人民政府秘書長。
二、免去歐陽立的十堰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夏樹應為十堰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免去其十堰市交通運輸局局長職務。
三、免去李文新的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職務;
任命吳峰為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主任。
四、免去張清甫的十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職務;
任命王定斌為十堰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免去其十堰市應急管理局局長職務。
五、任命劉永為十堰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六、任命周文生為十堰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任命瞿萬勇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職務。
二、任命肖玉玲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庭長職務。
三、任命李婧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任命胡韌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職務。
五、任命宋志彪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六、任命井家坤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環(huán)境資源庭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七、任命王良友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執(zhí)行二庭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八、任命肖建軍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副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職務。
九、任命曹相云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環(huán)境資源庭副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
十、任命張妍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職務。
十一、任命袁昆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職務。
十二、任命王廣泉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職務。
十三、任命王宇鵬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免去其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職務。
十四、任命程俊淇為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十五、免去向斌的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職務。
十六、免去王志剛的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職務。
十七、免去田豐國的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副庭長職務。
十八、免去吳欽的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十堰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陳新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請求的決定
(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陳新武同志因工作變動辭去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陳新武同志辭去十堰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堰市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唐建忠同志辭職請求的決定
(2021年4月28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唐建忠同志辭去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唐建忠同志辭去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任免名單
(2021年4月26日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決定任命:
上官福令為宜昌市公安局局長。
決定免去:
程建宏的宜昌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批準任命:
章雪松為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李本元為興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任命:
馬麗娟為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鄭桂華為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張端為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王彥姣為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劉劍為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楊春麗為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免去:
楊文智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黃石濤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賀紅的宜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