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筆收取300萬的“幫助費”,幫助行賄方承接造價2.7億多元的重點防汛工程;自己掏數(shù)十萬元,讓沒有資質(zhì)的兒子中標武昌臨江大道的防水墻工程……記者昨日從武漢市檢察院了解到,武漢市水務局原巡視員劉東才因受賄559萬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收受300萬元“好處費”幫行賄方承接重點防汛工程
劉東才的判決書顯示,自2000年其擔任武漢市水務局副局長分管水利堤防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直至2012年退休。2005年1月,武漢市重點防汛工程——長江支流府澴河出口綜合整治工程經(jīng)湖北省發(fā)改委批準立項后,無業(yè)人員孫玉華通過關系找到劉東才,希望其幫忙承接該工程。此時,劉東才正因與他人合伙投資的房地產(chǎn)項目缺資金而發(fā)愁,便讓孫玉華物色一些想承接工程的老板,并直言急需300萬用于個人投資。
之后,孫玉華找到老板王某等人,敲定了共同承接工程事宜。很快,一張300萬元的空白轉(zhuǎn)賬支票送到了劉東才的手上。2007年1月,孫玉華等人如約承接這項總造價4.4億余元的重點防汛工程中的2.7億元項目。
讓兒子中標武昌臨江工程自掏幾十萬元讓他人退標
2009年7月,堤建中心準備在武昌臨江大道月亮灣地段實施一項防水墻工程。劉東才將這一情況告知兒子劉×顯,并授意其召集施工人員。當年10月,在劉東才的幫助下,劉×顯借用其他公司資質(zhì),以圍標的方式中標。為讓其他公司退出競標,劉東才父子自掏幾十萬費用。
工程承接后,因劉×顯等人不具備施工能力,導致工程無法正常進行,劉東才只好又將工程交與原下屬于武漢市水務局的江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并與該公司法人代表劉×勝商定,工程利潤按三七分成(劉東才占70%)。工程完工后,劉東才以需要支付工程投標前期費用為由,向劉×勝索要120萬元,劉×勝先后兩次將錢轉(zhuǎn)至劉×顯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