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銷售員50萬奔馳寫成30萬的單 買家欣喜若狂
2018-01-21 09:57:02
來源:未知
價值50萬的奔馳車,粗心銷售員在下單時寫成了30萬,買家欣喜若狂立馬要付款提車。
去年11月中旬,劉先生(化姓)在一4S店看中了一輛奔馳車,雙方談妥價格為50萬元,簽訂銷售訂單合同后,他支付了2萬元定金。次日,正準備去提車的劉先生接到店員的電話稱,訂單應付款欄上,“伍拾萬”誤寫成了“叁拾萬”,少寫了20萬元,要求改簽合同。
放下電話,劉先生想了半天,覺得這事是對方自己搞錯了,定金也交了,50萬的車,能便宜20萬買到,這么大一個便宜不占白不占。誰知,此后4S店的員工一遍遍打電話給劉先生,要求重簽合同。近日,感到鬧心的劉先生向律師圈求助,問是否能要求4S店履行已簽合同。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合同已經(jīng)注明車型號,有市場平均售價能予以證實該車的實際價值。本案中,因銷售人員筆誤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明顯將嚴重損害店家利益,顯失公平,店家可主張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