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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殺人犯舉報為"同伙" 獄中喊冤21年
2018-05-23 15:44:08   來源:紅星新聞

原標題:被殺人犯舉報為"同伙" 襄陽男子獄中喊冤21年

21年前,兩封來自兇手的舉報信,將湖北襄陽一小學教師徐浩送進了監(jiān)獄。如今主犯已冒名死了16年,不肯認罪的“同伙”徐浩仍在獄中服刑。

2016年6月徐浩案被列為湖北“化解千案行動”首案啟動復查,參與復查的人員向紅星新聞記者稱:該案確有冤屈,應當重審。如今兩年過去了,此案仍未見進展。

日前,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關于此案的所有材料已交給最高檢進行審查,但是否立案重審目前還沒有得到結果。

21年間,徐浩四次獲得減刑,從死緩變成了有期徒刑。按照目前的刑期,徐浩最終能在2026年走出監(jiān)獄,而那時,當年20歲出頭的小伙將年過半百。

殺人犯寫信舉報“同伙”

號稱自己罪大惡極,已自盡

1997年7月26日,當時的湖北襄樊市襄陽縣襄東加油站門口的花池內(nèi),發(fā)現(xiàn)一具面部被劃花的男尸。

原襄陽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顯示,死者170cm,系生前被他人勒頸后,造成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頭部、頸部損傷均有傷;損傷最重的面部累計創(chuàng)口長達28.7cm。而根據(jù)其胃內(nèi)食物情況推斷,其是在最后一餐后2小時左右死亡。

7月30日,青年馬東、鄭衛(wèi)東、韓靜、王靜分別到張灣派出所報案,確認死者為23歲的襄樊市傳染病醫(yī)院保衛(wèi)科職員李峻。幾人均稱,張文華自稱殺人,并在逃走前后告知他們,他是和小學教師徐浩因練膽量把李峻殺害的。

奇怪的是,就在四個報案人報案后,張灣派出所又接連收到兩封舉報信,這兩封信均來自殺人者張文華。

信中詳細描述了死者身高、地址、電話、所穿衣物,以及殺人時間、動機、方式等各種細節(jié),甚至留下了他自己和“同伙”的聯(lián)系方式。

張文華稱,因為徐浩“要做大買賣……計劃殺好多人”。信中稱,7月24日周四晚,他和徐浩、李峻三人在他家喝酒,徐浩用繩子勒李的脖子,他則抱住李。過了20分鐘,徐浩用錘子砸李的頭部,然后開雄風摩托車拋尸,徐用刀割李的臉。最后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邊,將拋尸的摩托車放在棗陽市的一家摩托車修理鋪。舉報信還特意畫圖標明了拋尸地及存放摩托車的位置。

張文華在信中稱:“我罪大惡極,幾天晚上睡不著,良心吃不消。你們看到我時,已跳漢江而亡,或吃安眠藥死在山里?!?/p>

據(jù)2011年新快報報道稱,張文華時年25歲,初中文化,未婚,做紙品生意,父母為退休工人。死者李峻是張文華的朋友,雙方還是傳銷上下線的關系。徐浩是張文華的初中同學,小學音樂教師。張文華曾數(shù)次提出將其銷售的紙品送到學校代銷,被徐浩謝絕。

“同伙”徐浩被帶走

證據(jù)不足,檢方曾撤訴,仍被判死緩

1997年7月30日晚10時,22歲的徐浩在家中被警察帶走。徐母趙克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剛打完籃球的徐浩正幫著自己看管小店,警察前來將其帶走調(diào)查。徐浩還讓母親寬心,說一會兒就回,但這“一會兒”至今已過去21年。

1998年12月9日,原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徐浩案。庭審中,徐浩當庭翻供,稱自己當晚與一名叫李艷紅的女子在一起,被捕后他遭到刑訊逼供,稱之前的供詞都是“刑警隊自己寫好的,不簽不行”。但參與辦案的刑警隊中隊長閆興邦出庭時否認了刑訊逼供的說法。

1999年3月19日,因證據(jù)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原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原襄樊市人民檢察院撤訴。

根據(j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第4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jù),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1999年4月19日,在沒有補充新的證據(jù)情況下,原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判決徐浩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1999年6月25日,徐浩案經(jīng)湖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襄樊中院判決。

案件缺乏直接證據(jù)

細節(jié)證言有出入,甚至沒有物證

殺人細節(jié)與舉報信多有出入。

判決稱,1997年7月25日晚9點,張文華、徐浩將李峻騙至張家喝酒,晚11時許張文華以比賽力氣為名,從背后把李抱住,徐浩即取出事先準備好的塑料繩把李峻頸部猛勒,張文華用鐵錘擊打李頭部,也用繩索緊勒李頸部,二人致其死亡方才罷休。

證言也存在不少問題。

比如張文華在舉報信里承認殺人的時間為7月24日晚,而張文華父親張賢勤第一次證言說,三人喝酒是警察問話時間(7月30日)的一周前,第二次證言則回答是7月25日,三個時間均不相同。

據(jù)徐浩當時的辯護律師董文高介紹,案發(fā)后的7月31日,辦案民警帶著徐浩到棗陽市的李鋒摩托車修理鋪,但李鋒沒有認出徐浩。8月3日,民警拿著張文華和徐浩的照片給李鋒辨認,李鋒認出了張文華是送摩托車修理的兩個人之一,沒有認出徐浩。但在案發(fā)5個月后的當年12月31日,李鋒辨認照片,卻準確認出了徐浩。

但徐浩提到的那名叫李艷紅的女子,始終沒有現(xiàn)身?!拔覀?nèi)ミ@個女孩所在的歌廳找過,但是沒有找到。”徐母趙克鳳對紅星新聞記者說,歌廳老板告訴她,這里的女孩大都不會用真名。

當時認定的證據(jù)主要包括,

1.有四人證實張文華曾對他們陳述自己伙同徐浩殺死李峻;張文華父親張賢勤證實案發(fā)當晚三人確實在其家中喝酒;

2.署名張文華的兩封檢舉信確為張文華本人所寫;

3.修理店李鋒證實,7月26日早晨張文華和徐浩確實將一輛雄風牌摩托車送到其店中修理;

4.張文華宿舍一木椅上遺留的血跡檢測同死者李峻同為B型;

5.徐浩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亦有供認,且與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

董文高認為,上述證據(jù)大都是證人證言,且為張文華本人、張文華的朋友轉述張文華本人,以及張文華父親的。該案沒有物證,提取的血跡是死者的,僅找到一把刀鞘,沒有徐浩的指紋;在拋尸現(xiàn)場提取到腳印,并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兇器錘子、繩子,以及血衣,無一提取到,“既缺乏直接證據(jù),間接證據(jù)也不能形成證據(jù)鏈條”。

殺人犯冒名“死而復生”

徐浩案成死無對證的疑案

2002年6月6日,在不遠外的湖北宜昌市,一個叫“唐建敏”男子,因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執(zhí)行死刑。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的刑事裁定書中稱,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縣的唐建敏,于2000年9月30日晚,穿夾克、戴帽子跟蹤女子黃婭,在宜昌市珍珠路實施搶劫,搶走黃婭身上的一部手機及錢包。此后,唐建敏又連續(xù)作案,搶劫三名女子,并將其中兩人捅成重傷。2001年8月19日,唐建敏被警方擒獲。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死刑。“唐建敏”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疤平簟弊罱K被執(zhí)行死刑。

但3年后,又一個叫唐建敏的男子出現(xiàn)在宜昌——因為“唐建敏”被執(zhí)行死刑,他的戶籍被注銷了,外出打工極為不便,他要求法院恢復其戶籍。死刑犯唐建敏“死而復生”,這給當時的辦案機關帶來了不小的震動。根據(jù)唐建敏提供的線索,“可能是其表弟張文華在使用其姓名”。

宜昌市相關單位前往襄樊調(diào)查。湖北省檢察院(鄂檢控申回復[2009]23號)給趙克鳳的回復函顯示,經(jīng)查閱有關卷宗、走訪辦案人員、照片比對及文檢鑒定,最終確認:被執(zhí)行槍決的“唐建敏”就是自稱要自殺的襄樊殺人犯張文華。

此時,距離張文華被執(zhí)行槍決已經(jīng)過去7年。

據(jù)新快報報道,2005年,宜昌市公檢法到襄樊調(diào)查張文華真實身份,但警方從未主動通知過徐浩方面。直到2008年8月,徐母趙克鳳才偶然得知張文華已死,便委托律師調(diào)查,并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反映。一年后,她等到回應:張文華確已冒名“唐建敏”犯罪,于2002年在宜昌被槍決。

2011年9月20日,媒體首次公開報道此事,轟動全國,不少法律學者認為證據(jù)不足,呼吁立即重審徐浩案。同年9月23日,湖北省高院公開回應報道稱,唐建敏搶劫一案獲悉系張文華冒名的情況后,沒及時更正,將立即更正法律文書,并引以為戒;對徐浩故意殺人一案,則經(jīng)原襄樊市中院一審、湖北省高院二審及幾級法院多次復查,“均有明確結論”。

原本一直等待“同伙”落網(wǎng)來當面對質以證清白,結果張文華一死,徐浩案更成了死無對證的疑案。至今,徐母趙克鳳也想不明白:為什么張文華要舉報徐浩?她只聽兒子說過,案發(fā)后張文華曾到小賣部找他借錢,徐浩沒有同意,稱錢都交給了母親,兩人不歡而散。

徐母趙克鳳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就在張文華執(zhí)行死刑這一年春節(jié)前夕,因兒子在獄中無法團圓,徐浩的父親心情激動,突發(fā)腦溢血。兩年后,65歲的徐父去世。

徐浩四次減刑

堅稱自己沒殺人,精神狀況出現(xiàn)問題

2003年5月28日,湖北高院裁定對徐浩減刑,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徐母趙克鳳稱,“但徐浩在拿到減刑裁定后,就撕了?!?/p>

她稱,正因為徐浩一直不肯認罪,所以拖到死緩考驗期超過兩年以后才得以減刑。父親死后,徐浩的精神狀況開始出現(xiàn)問題。管教干部反映,徐浩不言不語、不與任何人交流,衣服四五個月都不洗,監(jiān)獄得派專人照看他。同監(jiān)犯稱,徐浩半個月一句話不說,有一年多不洗澡漱口洗臉等,每天轉來轉去到樹下看螞蟻,有時自己笑。

2005年12月,武漢市精神病醫(yī)院對徐浩出具的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書顯示,其表現(xiàn)符合“亞木僵狀態(tài)”,目前處于發(fā)病期,受疾病的影響,喪失了實質性的辨別能力和控制能力,無服刑能力。2006年4月,湖北省高院又將徐浩的刑期減為有期徒刑20年。

2009年8月24日,徐浩給湖北省高院的信中寫道:“我知道自己沒有殺人,世上根本就不存在我徐浩殺人的證據(jù),所以要找到我殺人的證據(jù)是不可能的。但若沒有一字證明我殺人的證據(jù),母親就不會停止鳴冤?!?/p>

2011年,“死囚復活”案經(jīng)媒體報道后受到廣泛關注。此后,因“有悔改表現(xiàn)”,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又兩次裁定,將徐浩的刑期分別減去八個月和七個月。但此案依然沒能提起再審。

案件牽扯多方,千頭萬緒

目前材料已經(jīng)交最高檢進行審查

2016年6月,徐浩案被納入了湖北省涉法涉訴信訪積案“化解千案行動”首位,啟動對該案的復查程序,該案似乎迎來的轉機。湖北省政法委委托了第三方的四位律師對此案進行分析評議,要求四位律師發(fā)表法律意見。

負責評議徐浩案的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李循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個案子存在的問題非常多,他們提出的意見是“此案應當立案重審”。另一位參與評議的湖北凱盟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克舉也表示此案“有冤屈”。

據(jù)介紹,他們當時已經(jīng)把評議的結論交給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按照程序是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上交最高檢,由最高檢通知復查結果。

但如今兩年過去了,徐浩案仍然沒有什么進展。

“這個案件有非常多的疑點和相互矛盾之處?!毙旌瓢脯F(xiàn)在的代理律師、北京市涌金律師事務所李汝芳舉例,根據(jù)主犯張文華父親的證言,當晚一起喝酒的不止三人,還包括馬東,但最后馬東沒有列為嫌疑人,而是作為證人出現(xiàn)。另外,作案時間、作案動機、作案地點、作案方法、作案工具等必須要查明的關鍵事實,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均不能被認定。

“像這樣的情況案子里還有很多,當時辦案人員沒有嚴格依法辦案,所以才構成了徐浩案存在冤情?!崩钊攴纪瑫r也表示,案件牽扯到多方,千頭萬緒,到底什么時候能有結果“不好說”。

如今,距離徐浩入獄已過去快21年,徐母趙克鳳的頭發(fā)也從黑色變成了白色?!澳憧凑掌镄旌魄芭诺男∧泻?,我的大孫子,當時才四五歲,現(xiàn)在都二十五六了,比徐浩進去的時候還大兩三歲?!彼龑χ掌钸吨叭绻鹊?026年,那時我都八十了,不知道還能不能看到兒子出來?!?/p>

日前,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徐東表示,關于此案的所有材料已交給最高檢進行審查,并最后決定是否立案重審,目前還沒有得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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