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借款人向南都報料稱,湖北隨州刑滿釋放男子余某以“成立 陽光教育安置基地 需要資金周轉”為名,涉詐騙投資者逾2000萬元。借款人稱,如果不是隨州當?shù)孛襟w曾多次對余某事跡進行過報道,且政府有關部門對余某進行過表彰,他們絕不會借錢給余某。
南都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自稱被騙者甚至包括曾采訪過余某的記者。當?shù)鼐奖硎?,目前余某夫婦涉詐騙案已經(jīng)調查完畢,涉案金額超過2000萬元,即將提起公訴。
男子出獄后創(chuàng)業(yè)、捐款
“如果不是媒體報道以及多位官員幫他站臺,我根本就不可能和他合伙,也不會被騙那么多錢。”借款人楊某某稱,自己在2012年5月,經(jīng)余某的親戚介紹,認識了余某。自己先是在余某的公司里打工,幾個月后成為公司合伙人。成為合伙人后不久,余某稱公司資金存在缺口,楊某某覺得余某獲得過官方認可,可以信任。楊某某前后出借給余某176萬元,至今未收回。
在獲得官方認可前,余某的人生一度非?;野?。2003年,因借錢10多萬元未還,余某以詐騙罪被判刑8年。后因在監(jiān)獄中積極改造、表現(xiàn)突出,先后三次減刑,余某于2008當年7月1日刑滿釋放回鄉(xiāng)。
出獄后,余某開始嘗試做生意。2009年4月,余某發(fā)起成立隨州夢欣三合有限公司。工商資料顯示,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余某個人出資500萬元。經(jīng)營范圍包括衛(wèi)浴、廚具、建材材料銷售;裝潢設計、安裝、加工。
此后,余某一度擁有3家建材裝飾公司、一家服飾公司,員工達300余人,在當?shù)厝搜劾铮嗄硟叭怀蔀橐晃怀晒θ耸俊?/p>
與此同時,余某開始對外捐款,其中最早一筆捐款發(fā)生在2009年下半年,余某來到自己服刑的襄南監(jiān)獄捐款1萬元。此后數(shù)年,余某積極向襄南監(jiān)獄“愛心基金”捐款10余萬元,并多次走進監(jiān)獄現(xiàn)身說法,鼓勵犯人積極改造。此外,余某還雇傭了一部分刑滿釋放人員作為公司員工。
余某的上述行為,很快被當?shù)貥淞楸O(jiān)獄改造轉化典型,當?shù)孛襟w多次對余某的各種行為進行報道。湖北省社區(qū)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還授予余某“湖北省刑釋解教人員勤勞致富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新聞報道打消借款戒心
在獲得一系列榮譽后,余某又嘗試成立“陽光教育安置基地”。
據(jù)當?shù)孛襟w2014年報道:“余某作為曾經(jīng)歷坎坷的 老大哥 ,想幫扶每一個 走進高墻,重新改造 的 同伴 。去年年底,余某投資800萬創(chuàng)建了占地40畝的陽光教育基地,如今廠房也開始搭建,今年年底可完工,可吸納500多人就業(yè),陽光大門向每一個想重拾人生的刑釋人員敞開?!?/p>
以“陽光教育基地”為名,余某與數(shù)十名隨州市民接觸,以謀求借錢。據(jù)借款人李某某介紹,2013年3月份,余某將她帶到“陽光教育安置基地”擬建場地上參觀,希望能借給他錢用于工程建設。余某聲稱:“省市兩級某行政機關即將為自己的 陽光教育安置基地 撥款數(shù)百萬至千萬元,但款項尚未到位,為不影響工程進度,希望借錢先行開工,待政府撥款到位后,立即連本帶息歸還。
余某還向李某某出示了政府機關授予的牌匾、新聞報道等,并將自己的房產(chǎn)證作為抵押。李某某覺得對方具有官方背景,值得相信。2013年3月至當年9月份,李某某總共借出260萬元,除部分是自己的積蓄外,大都是從家里親戚、鄰居等處借來的,還借了五六萬元的高利貸。
楊某某稱,“陽光教育安置基地”掛牌時,當?shù)厮痉ň值拇_有領導參加,他本人也因此加深了對余某的信任。
“當初余某以司法局撥款暫時未到,開發(fā)工程需要短期墊資為由,向我們尋求幫助,并承諾 我會用生命護衛(wèi)你們對我的信任! ”借款人周某稱,雖然自己當時心懷戒心,也建議拒絕,但她愛人姜某曾是當?shù)匾患颐襟w記者,曾與余某有接觸,被余某扶貧濟困和各級媒體的報道所惑,一次次對她說“我相信他的人品!”最終,周某與丈夫姜某合計被騙90萬元。
除了姜某,當?shù)剡€有一位記者被余某騙去數(shù)十萬。南都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至少有31人被騙,合計被騙金額超2000萬元。
“陽光教育基地”被摘牌
多位借款人表示,借款給余某后,剛開始余某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但此后還款越來越慢,甚至直接不還,余某也經(jīng)常處于失聯(lián)狀態(tài)。
無奈之下,部分借款人從20 15年下半年開始收集證據(jù),并于2015年8月11日開始陸續(xù)向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報案。經(jīng)過將近一個月的通緝追逃,公安機關于2015年9月9日將余某抓獲歸案。當年12月,其妻子楊某也被公安機關逮捕。
在借款人收集證據(jù)期間,隨州市曾都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在2015年7月15日發(fā)出通知稱:“接省廳及市局通知,鑒于該處目前的狀況不符合省市對教育安置基地的標準要求,要求余某在當年7月18日前完成基地的摘牌?!?/p>
昨日,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qū)分局經(jīng)偵大隊一位祁姓負責人向南都記者表示,目前該案件公安機關已經(jīng)審理完畢,余某夫妻仍處于羈押狀態(tài),已經(jīng)移交給檢察機關,將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