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咸寧市通城縣人民檢察院因縣國土資源局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014年5月,吳某未經通城縣國土資源局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租用的26.98畝集體土地(為農用地,其中6.78畝為基本農田)用于建辦駕校,并對土地表層進行硬化。2014年7月,通城縣國土資源局針對吳某的違法行為下達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并于15日內改正。但吳某并未停止其違法行為,通城縣國土資源局也未采取有效監(jiān)管措施,致使該駕校的建設于2014年10月全部完成。2014年11月,通城縣國土資源局對吳某作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復土地原狀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吳某除繳納罰款外,一直未履行退還土地和恢復原狀的義務,通城縣國土資源局也未積極采取措施督促被處罰人履行。
2016年3月,通城縣人民檢察院向縣國土資源局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督促當事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積極履行土地資源監(jiān)管職責。在一個月的整改期限屆滿后,通城縣國土資源局仍未依法正確履行監(jiān)管職責,致使涉案農用地一直被非法占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xù)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
為保護土地資源,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等有關規(guī)定,就該案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