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任務、工作職責、保障與獎勵機制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將軟性的統(tǒng)籌協調通過立法變?yōu)橛残缘姆梢?guī)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依法履職,有利于改革工作的決策實施、監(jiān)督考核和改革工作的持續(xù)推進,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zhí)法、帶頭守法。
立法保證“容錯護幼不赦罪”
《條例》明確建立健全容錯免責、糾偏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容錯免責、糾偏、追責情形。
《條例》規(guī)定,因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或者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導致改革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和損失的,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解釋,通過立法,力求使“該免責的免責,該糾正的糾正,該追責的追責”,通過建立合理的責任機制,營造鼓勵改革、支持改革和勇于改革、敢于創(chuàng)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容錯護幼不赦罪,切實從根本上解決真正改革者的后顧之憂。
設立改革項目促進資金
《條例》規(guī)定,財政預算單位開展改革創(chuàng)新所需要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其他單位應當保障必要的改革工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改革項目促進資金,對本地區(qū)重點改革項目、年度優(yōu)秀改革項目、困難地方和單位承擔的改革試點項目和其他確需資助的改革項目予以支持。
設立湖北改革獎,對在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改革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評估
《條例》“監(jiān)督與考核”一項中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改革事項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對改革工作中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抵制、阻擾、延誤改革,或者拒不執(zhí)行改革決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舉報人和投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平臺,及時受理、核實、處理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應當納入全省地方和單位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分級分類考評機制,采取日常督辦和定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必要時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重點考核年度改革項目實施情況與效果、跨年度改革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己私Y果作為干部評價、任用的重要依據。
四種情況要追責
《條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改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全面深化改革領導機構、主管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其予以改正,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或者濫用職權的;
(二)抵制、阻擾、延誤改革或者拒不執(zhí)行改革決定的;
(三)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